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历史演变

 

 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历史演变的研究能使我们清晰地看到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历史方位和未来走向。
自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直随着国情不断的发展,这是一个持续的变动过程。根据这些政策实施的背景和特征,大体上我们可以把它视为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时期。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从建国初期到80年代中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从招生到就业,无不打上了“计划”经济的历史烙印。学校按指令性计划招生,学生按照计划分配,用人单位就像一个“大箩筐”,有什么学生装什么学生。我们通常把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称为“统包统分”模式。这种就业模式就是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实行由国家负责,按照计划统一分配的制度。其特点是“由国家包下来分配工作,负责到底”;执行的是“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大政方针。
应该说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是伴随着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产生和完善的,这种分配制度与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它保证了国家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地区之间人才需求不平衡的状况,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人才流向,有利于社会安定。
2.教育体制改革下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统包统分”的大学生就业分配制度越来越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不相协调,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该政策对于人才的合理配置,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及用人单位择优选才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亟待改革。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我国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改革的重要标志。而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决定》的重大决策之一,它明确指出,对于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学生,其“毕业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这项决策为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对传统的“统招统分”制度逐步改革,形成了以“供需见面”为主要形式,以“双向选择”为指导目标的就业政策。“双向选择”毕业生就业政策顺应了教育体制改革对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新要求,适用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全过程,有人形象的称“双向选择”毕业生就业政策开创的是一种“自由恋爱”的新模式,以区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包办婚姻”模式。
“双向选择”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的结果,对广大高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双赢”。它实现了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扩大了用人单位选才的自主权,有利于用人单位择优选才,促进了用人单位尊重知识,珍惜人才风尚的形成;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促进了学校的教学改革,增强了学校适应社会需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扩大了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的自主权,有利于学生发挥自身的素质优势,有利于学生发展成才;转变了在校大学生的思想观念,提高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竞争意识;打破了过去在单一计划分配体制下,大学毕业生那种“包上大学,包当干部”的思想,使在校大学生有了危机感,学生感到没有真才实学就会找不到工作单位,这从根本上为端正高等学校的校风和学风起到了推动作用;保证了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需要,增大了毕业生到基层的比例,充实了基层科研、教学、生产的第一线的人才需要。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下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以“双向选择”为主要特征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只是过渡性的就业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以“自主择业”为主要特征毕业生就业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1993年2月13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自主择业”就业模式的政策依据,它明确指出: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加快步伐,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
以《纲要》为政策依据而确定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改革目标是: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即除少数享受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位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就业外,大部分学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自主择业”。在这种就业体制下,大部分毕业生将按照个人的能力、条件到市场参与竞争,而不再依靠行政手段由国家保证就业;用人单位也只能用工作条件及优惠待遇吸引毕业生,不能等待国家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给予保证;而高等学校作为就业工作的中介,主要为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服务。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尽管国家已经提出了“自主择业”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但到目前为止,“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仍是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模式,这是因为“自主择业”的大学生就业政策还需要一个过渡过程。在我国,建立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将要经历一个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市场发育过程,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培育和建立还要有个时间过程。通过“双向选择”的政策过渡是必然的。
有鉴于此,有人预计,我国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真正能够大量地、无限制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应当要到2010年左右。在这个改革过程中,国家会逐渐放宽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安排和控制,与此同时,在劳动人事制度方面,户籍制度方面也将继续进行深入改革,并要建立起有效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使得人才流动更为自由,为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必要的、有利条件。

中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现实定位

对中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现实定位研究,特别是当前政府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中的职能定位的研究将使我们对实际就业工作有着一个清晰的导向,并能够适当的处理现实就业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大学生就业政策是国家就业政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国家极其珍贵的青年人力资源的大学生的顺利就业对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担负着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调控的重要作用,从国家传统计划分配到今天重点依靠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部门面临着新的挑战,传统的政策观念、政策制度、政策执行体制等各个方面都会有所改变。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在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究竟应该站在什么样的位置上,持怎样的价值观,这是解决其他问题的首要前提。笔者认为中国的就业格局(包括大学生的就业格局)正在经历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程,因此首要的出发点应该是如何使就业市场体系真正发挥高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是政府政策努力的方向,要完善现有的人才市场,包括建立市场,规整市场和宏观调控市场等各个方面;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市场并不能解决人才就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关系到国家整体发展格局,公平的实现,这也需要政府的强力介入。因此一个好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应在这两方面找到一个好的均衡点,并能够协调发展,从现实的角度来讲,人才市场的完善显得更为迫切。
从政府的职能转变角度看,传统的行政观念正在发生变革,统治、管理的色彩在许多领域已经淡化,服务意识正在凸现,因此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如何加大服务力度,使人才更好地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
具体来说,目前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发展应该紧紧围绕以下目标:
1.促进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建立
——继续举办多种有效的人才招聘会。可进一步挖掘资源,政府、学校、社会举办多种方式、多种层次的人才招聘会,并切实提高人才招聘会的质量。
——要重视信息在毕业生就业中的关键地位。信息服务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最为关心的问题,各部门在这方面要加大服务力度,信息畅通才能够实现人才的合理分配。作为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各种信息提供的力度,尤其是注意发挥现代网络的功能,完善现有的网站、建立更为专业化的网站、鼓励学校和用人单位建立相应的网上服务。通过网站,给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让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求信息中,通过人机对话,迅速找出符合自己要求的单位或毕业生。同时继续办好各种刊物,出版相应书籍、发放各种宣传材料等。可以就人才市场信息畅通问题建立由政府、学校、社会组成的相应机构。
——大力扶持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形成。可以出台相应政策,鼓励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建立,成为大学生人才市场有效的润滑剂。如建立各种服务代理、各种评估、各种公证组织等。
——进一步改革阻碍市场形成的旧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取消人才合理流动的种种障碍,注重有关热点政策的改革、特别是户籍制度等,注意到不要正式工作留在城市继续考研和打工的同学越来越多,应及早研究这个群体,制定相应政策。
2.规制大学生就业市场
——进一步规范各种录用考试,为学生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人单位的录取考试中,应进一步强化程序,制定相应的规定。使学生在公平的环境中参加竞争。
——完善相关制度和条例,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毕业生应有公平录用权、知情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应进一步制定细化的各项规定,使就业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落到实处。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合理的实现。
3.引导大学生就业市场健康发育
——政府相关部门应注意到大学生就业意识的变化,引导大学生从更加切合实际的角度考虑自己的就业,使就业市场更为平稳。
——注意到用人单位“高消费”的问题,加强相关研究,加强引导,根据人才市场的状况进一步加大教育改革力度。
4.大学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
——建立正规的就业辅导、就业服务体系。通过政府、学校和社会相关部门的合作,逐步建立正规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体系。如完善职业生涯辅导、开设就业辅导课程、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加大就业心理辅导的力度等。
——注意到大学生就业消费的需求,引导大学生的消费方向。
5.人才宏观调控
——要根据国家发展的人才战略完善和制定新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加强基层工作等宏观形势,制定新的优惠政策,从而调整学生的期望值。以达到人才的合理配置。
——建立创业扶持体系,应积极鼓励大学生创业、为创业者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为学生自主创业开辟道路,提供创造性人才合理流动的优惠政策,可建立大学毕业生创业的奖励机制,争取相应的基金等。
6.促进社会公平
——维护就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如女大学生就业难,低学历大学生受歧视、形象歧视等问题,应加强相关研究并制定相关保护政策。
——将失业大学生尽快纳入社保体系。

中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具体类型

对于中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具体类型研究能使我们跳出目前繁杂的政策条文,更清晰地认识具体就业政策的作用,并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一个有益的框架。
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主要有以下类型:
1.市场规制政策
毕业生就业市场是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客观调控手段,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等途径,优化毕业生人才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广义地讲,就业市场是利用市场规律调节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才供求的一种机制,它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其服务机构、交流洽谈场所、社会保障制度等等组成。狭义上来讲,是指毕业生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见面洽谈、相互选择的场所,即人才交流会、招聘洽谈会等。
毕业生就业市场是如此的重要,国家自然需要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来维护和支持。从总的情况来看,毕业生就业市场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章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都适用于毕业生就业市场。就业市场规制政策从性质上大致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一些规定:最重要的有《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职业介绍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是国务院各部门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制定的部门规章、重要通知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
三是各地区或者各学校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
2.就业准入政策
就业准入政策是指大学生就业获准进入某些地区、专业、职业等的相关政策。
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我们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原则中规定毕业生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育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而且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的研究生面向全国就业;国务院其他部委学校的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省属学校或地方学校在地方就业。
——地区准入政策。每个地方都会有进入本地方的用人指标,相应的会出台一些具体的进入政策,特别是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等,每年都会出台接收普通高等学校非北京(上海)生源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政策。从发展趋势来说,该类政策会逐渐萎缩,但在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在一定的地区和一定的时间段,该类政策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职业方面的就业准入。职业方面的就业准入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3.招考录用政策
招考录用政策主要指在选拔毕业生的过程中的一系列关于招考上的规定,是国家在大学毕业生入口上所制定的一系列限制性原则和措施。在招考国家公务员层面主要是公务员招考的相关制度,在企事业单位录用大学生方面主要表现为政府和企业制定的在招考程序上的一系列规范。关于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的一系列政策就是典型调查的招考录用政策。
4.权利维护政策
权利维护政策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对就业者本人和就业单位权利维护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对于就业者本人,主要是维护其平等的就业权,对于用人单位主要是保护用人单位的一系列利益,权利维护政策有利于就业过程的规范化和秩序化。
权利维护政策最主要的是对毕业生的保护政策。毕业生作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获取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选择单位权、公平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等。
5.宏观调控政策
宏观调控政策最主要的是指政府为了促进我国人才结构的平衡而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大学生到基层、到中小城市企业、到农村、到西部等地区去就业的鼓励性措施。比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团中央、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教育部联合发布的《2003年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的通知》,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北京市政策《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通知》等等政策都属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
6.创业扶持政策
创业扶持政策是积极劳动政策体系中最直接、最积极的政策,也是现阶段效果比较显著、作用比较持久的措施。我国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崛起和第三产业的飞速发展,为毕业生提供了宽广的发展空间。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也需要发生转变,自主创业、先就业后择业应该成为新的发展途径。
我国人事部规定,为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各级人事部门鼓励毕业生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人事部门已经出台各种政策和措施积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所需的社会化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近几年来,国内对大学生创业的态度非常积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教育部前年公布了“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这项政策规定: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此前,北京市曾提出,大学在校生可享受“弹性学制”,允许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他们既可提前毕业,也可先工作再完成学业。
除了国家法律和政策方针以外,地方和高校也出台了一些创业扶持政策。
上海市教委在就业政策中强调,高校毕业生运用其知识和技能参股或合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自行创办科技和其他类型的小企业。由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小企业,可享受注册、税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北大、清华、复旦等高校都对学生开展了创业教育;每年都有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创业大赛举行。清华大学在全国高校中首次将“创业停学与复学”的规定列入学籍管理规定中:在学研究生可向校方提出创业停学申请,经导师和院方书面同意后可按规定细则办理停学。
7.社会保障政策
相应地,国家除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外,还出台了一些有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以解除在就业上困难群体的大学生的后顾之忧,更好的支持和服务大学毕业生就业。
劳动保障部门关于大学生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主要有以下的内容: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在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积极组织实施“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和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为毕业生自主就业创造条件;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为高校毕业生择业提供更多帮助;加强失业登记和组织管理,对未就业和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失业、求职期间给予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帮助;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8.派遣接收政策
派遣与接受政策指在大学毕业生离开学校到就业单位报道过程中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派遣和接受政策的完善有利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最终实现,并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的主体,落实各项工作。
调配派遣对象为:国家计划招收的非在职毕业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结业研究生、肄业研究生);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结业生;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国家计划招收的为地方培养的军队院校毕业生。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
学校要根据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议,结合毕业生的具体情况,认真拟定毕业生派遣方案。派遣方案经上级毕业生分配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9.指导服务政策
就业指导也可称“择业指导”或“职业指导”,它是为求职者选择职业、准备就业以及在职业中求进步、求发展而提供知识、经验和技能的指导。通俗地讲,它是给求职者传递信息,帮助求职择业,为其与职业结合牵线搭桥当“红娘”。
就业指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就业指导是给求职择业的劳动者传递就业信息,帮助其求职和择业,为其与职业的结合牵线搭桥。广义的就业指导就是为劳动者选择职业、准备就业以及在职业中求发展、求进步等提供知识、经验和技能。它包括预测就业市场,汇集、传递就业信息,培养劳动技能,组织劳动力市场,以及推荐介绍和组织招聘等与就业有关的综合性社会咨询服务活动。在我国,就业指导还应包括就业政策导向和与之相适应的思想工作,就业指导的目的是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敬业,敬业者乐业,乐业者创业。
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明文规定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第五条: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在第四章中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目前有的省市还出台了相关政策,对高校的就业指导服务课程、服务场地、服务经费上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大学生就业指导有了行政资源上的充分保障。
10.其他相关政策
还有一些以上没有涉及的,但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政策,一般都是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原则。例:人事代理制度,特殊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学生入伍当兵的有关规定等,他们和前面的政策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政策。
从以上三个视角研究大学生就业政策有利于我们深化对当前中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认识。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研究是理论工作者的重大责任。而更重要的问题是,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和研究者缺乏相应的沟通渠道,这种研究和实际工作“两张皮”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研究者的成果运用和进一步创新的动力,而政府也失去了宝贵的智力资源。因此吸纳学者参加实际工作,打造政策导向的决策平台,是目前大学生就业政策研究和实施中的重要课题,在这一方面政府和学界应该共同努力。
  
吴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