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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收、缴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缴费工作的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院的收费、缴费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收费
   (一) 学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文件精神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二) 学院根据省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方式、收费时限等有关内容及时通知学生。
   (三) 收费项目主要有:
   学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根据年平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学院向学生提供住宿条件,满足学生生活休息需要,并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代办费:是指学院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代办项目代收的费用。
   第二条 缴费、注册的规定
   (一) 学生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按学年收取,不跨年预收。
   (二) 学生缴费应采用学院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通过银行汇款缴费的学生,持银行汇款回执单到学院财务处换开收费收据,办理缴费手续;现金缴费的学生直接到财务处或指定收费地点缴费。
   (三) 财务处及时编制学生缴费清册,并送交各系(院)作为办理学生注册的依据。各系(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注册工作,严格按照本规定和院财务处提供的缴费名册或学生缴费收据(金额达到规定标准),办理学生的注册事宜。
   (四)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凡是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到所在院系指定处报到、注册。没有缴清费用的学生不得注册,两周内未经批准而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经济困难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的除外)。
   (五) 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可在开学注册前,持乡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或有家长签字的、有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家长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院)审核和学生处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后办理临时注册手续,待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六) 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三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会同各系(院)对全院学生缴费、注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对欠费学生及时发出催缴学费通知和学籍处理的预先告知(同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条 对缴费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处理
   (一) 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和未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的,学院将及时通知家长,并按人民银行的违约规定从开学之日起或通知缴费截止日起每天计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如:应缴费1000元,则
   第一天后含滞纳金额为1000*(1+3‰)=1003元
   第二天后含滞纳金额为1000*(1+3‰)2=1006.01元
   第十天后含滞纳金额为1000*(1+3‰)10=1030.41元
   一个月后含滞纳金额为1000*(1+3‰)30=1094.03元
半年后含滞纳金额为1000*(1+3‰)180=1714.62元
   以此类推。)
   (二) 办理了缓缴手续后的同学,其所欠费用在还款计划期内不计收滞纳金,但超过还款计划期限仍未缴费的,从期满之日起每天计收3‰的滞纳金。
   (三) 连同滞纳金在内的累计欠款额或缓缴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超过2000元的,学校将通知家长来校办理休学手续,延长学制以筹集学费。
   (四) 学生毕业前应缴清所有费用,否则学校将缓发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缓办档案、户口迁移等手续。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在提供相应担保及还款计划后,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先发就业推荐表推荐就业,其他手续待费用缴清后再予办理。但超过还款计划期限的也将计收滞纳金。
   (五)有缴清能力而无故延交或拒交的,学院在发放追缴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交清,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四条 困难情况的处理
   (一) 缓缴
   因暂时困难不能一次全部缴清应缴费用的,可由家长提出缓缴申请,申请上同时加盖当地村、乡两级政府的有关证明,连同还款计划,一同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主管校长批准。此缓交手续必须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前(一般为开学报到日期前)办理完毕。但累计欠款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含滞纳金)。
   (二) 休学
   暂时休学,延长学制以筹集学费
   第五条 退费的规定
   (一) 缴费后未入读的,学费、住宿费按实交金额的80%清退;
   (二) 学生因各种原因自行退学,学年内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50%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三)学生在读期间,违反学校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触犯刑法不能继续在校学习以及无正当理由退学或私自离校的,其入学时所缴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清退。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休学的缴费规定
   (一)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按所转入专业收费,多退少补。
   (二) 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后,凭学院的复学文件,按照插入所在专业年级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休学一般不得提前复学。确需要提前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应交全费用。
   关于学生缴费的未尽事宜,由学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今天是

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