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管好学生宿舍,对促进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意义重大。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公共聚集场所,属于重点要害部位,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学院的稳定和学生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学院安全工作的重点。为了确保学生宿舍的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按分配的宿舍、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破坏床头所贴的名字字条,如发现损坏要跟管理教师或管理工作人员说明并补写好。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主管部门(学工处、总务处、基建处)对学生宿舍的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安全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组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和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学生宿舍安全。
第四条 防火是学生宿舍安全工作的重点。必须保证学生宿舍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宿舍管理人员和住宿的学生都有保护、爱护的责任,并会使用灭火器、会使用消防栓。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应及时报修,过期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更换。发现起火时要立即报警,并立即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学生宿舍要按照学院规定建立以宿舍管理人员为骨干、学生为主体的义务消防队,担负学生宿舍火灾初发时的扑救工作。
第五条 在学生宿舍居住的所有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和安全用火规定。在学生宿舍中布设电源线路,必须经学院后勤部门批准,并有专业电工施工,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章使用电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生明火、焚烧物品、点蜡烛、使用液化气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六条 学生宿舍要建立门卫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严格值班纪律。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确需进入的要进行登记。持物出宿舍时应查验身份证件,并对所持物件进行登记。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要在学生宿舍临时住宿的,必须经学生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并出据文字证明,宿舍管理部门才能安排住宿,否则要令其离开,不听劝阻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性活动,凡发现工作人员或者学生有经商行为的,宿舍值班人员要及时制止,制止不听的,报告保卫部门处理。禁止外来人员到学生宿舍推销产品或买卖物品,一经发现,保卫部门要扣留产品或物品,严格查对其证件,对无证或证件不齐的人员收缴其物品,并进行处罚。
第八条 学生宿舍是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经常保持楼梯和通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自行车,严防在出现突发事件时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学生宿舍建筑设计的紧急疏散通道要能随时打开,禁止将疏散通道隔断作其他用。
第九条 学生宿舍要设置安全可靠的晒衣架,凡有阳台的宿舍晒衣服只能在阳台内进行。禁止站在窗台、晒衣架、活动物体上收、晒衣服,以免造成危险。
第十条 学生的现金、有价证(卡)、贵重物品等,要加强保管,不得乱丢乱扔,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并加密码。发现被盗时,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处理。发现有人现场作案时,应迅速向周围同学发出求助信息,将作案人员擒获,扭送保卫部门处理,或报告保卫部门来人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放置的计算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关于加强计算机及互联网管理的规定、制度使用计算机,禁止使用计算机收集、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黄色、影响学院稳定等信息。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进入学生宿舍,否则将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其他人员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生宿舍时,应及时劝阻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保卫部门要立即派人收缴,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燃放鞭炮、扔摔酒瓶、故意起哄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赌博或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违者按学生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故意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作息,违者按学生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严格按作息时间表规定作息(学院作息时间)
第十七条 严格男女生宿舍管理,不经批准,不能随便进入异性宿舍。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财物不得随意拿走和破坏,如发现有损坏,责任明确的,由当事人按价赔偿;责任不明确的由该室内的学生按价共同分担赔偿。门、窗、玻璃不得乱涂、乱画,不得在墙上乱砸乱钉,不准在宿舍或通道墙壁踏上脚印或砸上球。
注:严格以上管理制度,违者按《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本条款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