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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使用计算机校园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校园网络和信息安全,规范我院学生的网络行为,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计算机校园网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第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网或互联网上使用含有类似“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或“DFFC”等关键字的域名;不得冒用学院、院内部门或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
   第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园网开通电子公告牌系统(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第五条 在网络发布信息,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发布虚假和欺诈的信息。
   第六条 不得浏览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下载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 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 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谣言或者犯罪教唆;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 泄露学院秘密,损害学院形象和学院利益;
   (十) 宣传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发布虚假广告;
   (十一)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二) 窃取学院机密文件或泄露学院秘密;
   (三) 截获、篡改或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 通过计算机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窃取他人帐号、口令、IP地址等,非法使用网络资源;
   (五) 故意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制作并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 故意致使计算机信息网络发生阻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等;
   (七) 未经学院许可在校园网上私自开设二级代理服务;
   (八) 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天是

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